跨服战场

文字解读:《省发改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一、背景依据

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,合理配置电力资源,200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有关文件,规定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户,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,其余回路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收费逻辑是用户多回路供电,事实多占用了变电站间隔、主变备用容量等公用电网资源,因此应当按照“谁受益、谁承担”原则进行付费,防止出现“一人受益、全体买单”的不合理现象。按照国家规定,我省出台相关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文件,落实收费规定。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,我省政策虽然执行平稳,但存在执行对象不够清晰明确、计费容量未作合理区分等问题,在我省持续建设一流营商环境、奋力打造综合成本“洼地”和营商环境“高地”的背景要求下,相关收费规定应进一步优化调整。因此,依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3〕2279号)和供电行业有关技术规范,进一步优化我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。

二、目标任务

以节约电力建设投入、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为目标方向,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根本依据,以供电行业国家标准、技术规则等为重要参考,落实依法依规、公平公正原则,推动“使用者付费、受益者承担”,进一步提升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公平性。落实立足实际、平稳衔接原则,结合实际区分不同场景下的高可靠性供电计费方式,进一步确保价格政策的科学合理性。坚持为企纾困、减费降负,在合规可行的前提下,支持企业减少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支出,进一步确保价格政策更好服务于优化发展环境目标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(一)清晰界定收费对象。在国家原文规定基础上,依据供电有关国家标准,补充说明“两路及以上多回路”具体情形,即“包括不同变电站引出的多回路供电、同一变电站内同一母线段引出的多回路供电、同一变电站内不同母线段引出的多回路供电”。

(二)合理优化计费方式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按照除最大容量回路之外的、用户接入电网的设备总容量收取,鼓励用户科学使用相关电气联络装置,合理选择较为经济的主供及备供容量,既有利于节约公用电力资源投入,也可以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支出。

(三)支持电厂合理避费。支持发电企业通过建设专门的检修备用回路,或者通过加装相关装置等技术手段,实现单回路下网用电,对此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

(四)调整标准执行范围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,将“供电部门建设”更名为“非用户自建”,对政府建设情况明确按照“非用户自建”标准收取;合理扩大“用户自建”认定范围,最大限度支持用户降本。

(五)其他方面。规定增量配电网与公共电网属于网对网关系,不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对同一用户办理非永久性减容后,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减容的,不重复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

四、解决的问题

解决原政策规定比较笼统、细化不够等问题,推动相关方面统一理解,减少争议纠纷,确保国家收费政策平稳实施。贯彻国家层面关于供电领域延伸投资问题新规定,落实我省持续建设一流营商环境、奋力打造综合成本“洼地”和营商环境“高地”要求,切实优化经营主体用电环境,合理降低企业费用负担。